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总部经济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乐府办发〔2017〕36号),现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部经济企业兑现奖励标准
一、市外总部企业
经认定的市外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按其年度所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区两级留成部分给予5年奖励,其中前2年给予80%的奖励,后3年给予40%的奖励。
二、市内总部企业
对经认定的市内总部企业迁入总部区的,除享受“市外总部企业”扶持政策中开办补助、办公用房补助、用地支持、人才激励政策以外,前3年按其年度所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部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奖励。
三、总部区内企业
(一)对总部区内企业利用自建办公楼引进符合总部经济产业规划项目的,所入驻企业年度所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前3年按其年度所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部区留成部分给予10%的奖励。
(二)对总部区内企业发展成为总部企业的,经认定后,前3年按其年度所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部区增量留成部分给予20%的奖励。
四、新型研发机构
新创建或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前3年按其所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部区留成部分给予80%的奖励,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五、金融机构
(一)对新引进的市外金融机构,前3年按其年度所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区两级留成部分给予80%的奖励,其中30%用于奖励经营团队。
(二)对新迁入的市内金融机构,前3年按其年度所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部区留成部分给予40%的奖励,其中30%用于奖励经营团队。
六、高端人才
(一)对经认定的市外总部企业任职满一年且年薪不低于20万元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才,按其工薪个人所得税市、区两级留成部分给予5年奖励,其中前3年给予80%的奖励,后2年给予40%的奖励。
(二)对新入驻的金融机构任职满一年且年薪不低于20万元的高层次管理人才,按其工薪个人所得税总部区留成部分给予5年奖励,其中前3年给予80%的奖励,后2年给予40%的奖励。
七、对自然人进行个人限售股减持并在总部区缴纳税收的,按其所纳个人所得税市、区两级留成部分给予90%的奖励。
第二章 总部经济企业认定管理
八、认定管理机构
成立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组 长:廖克全 市政府副市长 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副 组 长:万 夏 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
杨 丹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聂 磊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杨劲松 高新区管委会总经济师
成员单位:党工委办公室、发改和投促局、科技和经信局、财政局、建设局、市住建局高新区规划分局、市国土局高新区分局、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高新区国税局、市地税局第三直属分局等。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和投促局。
九、认定管理程序
根据“随时受理、季度审核、年度兑现”的原则,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核:
(一)企业申报。区内工商注册一年及以上的企业可申请总部经济企业认定,并向发改和投促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材料初审。企业可从乐山高新区管委会网站下载申请表格或到发改和投促局领取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材料(加盖鲜章)。由发改和投促局牵头、成员单位配合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并在每年3、6、9、12月的5日前(节假日顺延)汇总本季度审查工作,提出初审意见。
(三)联合会审。由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对初审意见进行联合会审。
(四)终审。将联合会审意见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会审议后,报高新区党工委会议审定,涉及市级奖励的呈报市政府审定。
(五)执行。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会议审定意见,结合乐府办发〔2017〕36号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十、申报材料
(一)申报总部企业认定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企业认定申请表》;
2、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项目协议书;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近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或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会计报表(经总会计师签字确认的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税收贡献核算表;
6、中国会计年度合并营业收入报表;
7、其他与所申请支持政策对应的文件材料。
(二)申报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乐山高新区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2、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项目协议书;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办公、研发场地面积证明材料;
5、仪器、设备清单及原值(现代科技服务类等非生产性研发机构可不提供);
6、成果转化所在地统计部门认定的新增产值、税务部门认定的新增税收证明材料;
8、其他与所申请支持政策对应的文件材料。
(三)其他申请总部经济政策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企业认定申请表》;
2、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项目协议书;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税收贡献核算表;
5、其他与所申请支持政策对应的文件材料。
十一、监督管理
(一)按照《中共乐山市委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一总部三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17〕4号)精神,总部区将有序实施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环节与管理、研发、销售等环节的分离,生产环节迁入“三基地”,不再引进生产性企业。
(二)对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准入条件的、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在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入驻园区。
(三)对运营中发生损坏生态环境的或不符合节能降耗相关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需承诺最后一次获得扶持资金起5年内不得将工商注册地迁出乐山高新区总部区,5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否则将收回其获得的扶持资金。
(五)对同一企业集团在乐山高新区投资(含参股)设立的各类机构,原则上只受理集团内一家企业主体的认定申请,并兑现相关支持政策。
(六)应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后向发改和投促局报送相关情况资料。未及时报送的,停止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七)乐山高新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加强对政策兑现资金的监督。企业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一经确认,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八)企业以虚假资料骗取财政奖励和补助金以及其他优惠的,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的奖励和补助金以及其他优惠获得的利益,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试行办法》(乐高新开委办发〔2015〕17号)和《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退出试行办法》(乐高新开委办发〔2015〕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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